《深圳市社会组织总会章程》
(修订版,业经2017年10月13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政府资助及政府购买服务收入;
(三)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的自愿捐赠;
(四)在章程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机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法定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依法组织财务审计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