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会组织总会章程》
(修订版,业经2017年10月13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在深圳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停止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经业务主管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