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级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和民政部《关于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89号)相关规定,根据2019年度市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安排,现将2019年度市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和范围
(一)2017年7月1日前在深圳市民政局登记成立,未参加过评估或者评估等级已满5年有效期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二)参加过评估,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且满3年以上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可提前申请参加2019年度评估;
(三)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