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和《深圳网上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对
转运呼吸机
(接受进口)
批量采购
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征集供应商)的方式实施采购,欢迎合格供应商对本项目进行谈判:
(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扫描件,原件备查);
(
2
)若投标人为所投产品
转运呼吸机
的生产企业,必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且生产范围包含该产品;若投标人为所投产品的代理商或授权供应商,必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且经营范围包含该产品;
(
3
)投标人必须提供所投产品
转运呼吸机
的《医疗器械注册(备案)证》的扫描件,原件备查(开标时,该证应在有效期内;若不在有效期内,则需提供该证和所投产品在该证有效期内生产的药监局出具的证明文件);
(
4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接受投标人选用进口产品参与投标。
采购条目流水号 | 采购品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