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4-03-14 来源: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和银行账户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广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间组织机构代码的取得。经批准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登记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以及登记申请表,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机构代码办证点,申请代码登记,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凡未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予办理民间组织机构代码。
二、民间组织机构的税务登记。经批准登记的民间组织机构应当自领取登记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以下有关证件、资料:
(一)填写好的《税务登记表》;
(二)民间组织机构登记证书的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IC卡)原件;
(五)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或房地产租赁合同;
(六)其他证明复印件。
三、民间组织机构结算账户的开立。经登记的民间组织机构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社会团体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并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二)持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民间组织机构,出具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并在开户申请书中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民间组织机构,出具税务登记证。
民间组织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核准通知书”,待全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运行后统一换发“开户登记证”。
四、民间组织机构的变更或注销。
(一)民间组织机构的变更,应当在民政部门核准变更登记5个工作日内,持民政部门核准变更登记的文件,分别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税务部门和开户银行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和银行账户的变更,换领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完成变更手续。
(二)民间组织机构的注销,应先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到开户银行办理撤销银行账户手续,再到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销组织机构代码证。
五、民间组织机构的年度检查。民间组织机构应按规定时间先到民政部门接受年检,再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受代码证年检。民政部门受理民间组织机构年度检查时,应查验民间组织机构代码证上一年度的年检情况,对上一年度未办理代码证年检的,督促其在30日内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补办年检手续,并将年检情况向税务登记部门和民间组织机构的开户银行通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民间组织机构代码证年度检查时,应首先检查民政部门对民间组织机构年度检查的情况,对尚未年检的,督促其到民政部门补办有关年检手续后,再受理代码证年检。各民间组织机构应根据开户银行要求,及时主动到开户银行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年检手续。
六、民间组织机构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深圳市民间组织机构管理电子政务平台,通过因特网整合质量技术监督、民政、税务等部门的业务,定期公告登记的情况和年度检查的情况,建立相关政府部门对民间组织机构管理的联系沟通机制,实现民间组织机构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逐步完善民间组织机构管理的信息化、网络化和现代化。
各民间组织机构应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对民间组织机构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凡前述三证不齐全者,应在接到本通知后的3个月内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