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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资助社区民间组织从事社区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4-03-1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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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0月16日

各区民政局:

  现将《深圳市资助社区民间组织从事社区服务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反映沟通。

深圳市资助社区民间组织从事社区服务暂行办法

  为加快培育发展我市社区民间组织,引导和促进社区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社区民间组织在深化社区建设、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共深圳市委关于开展“基层基础年”活动,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社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市公益金评审委员会决定资助社区民间组织发展。本期资金投放重点为从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1000个社区民间组织。资助分两部分:①机构资助:对成立从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社区民间组织给予资助1万元;②活动资助:对积极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活动的社区民间组织资助1万元。

  一、申报条件:

  (一)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区民间组织;

  (二)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为业务范围。

  二、提交材料:

  (一)申请机构资助需提交:

  1.社区民间组织机构资助申请表(附表一,一式三份);

  2.社区民间组织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申请活动资助需提交:

  1.社区民间组织活动资助申请表(附表二,一式三份);

  2.社区民间组织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程序:

  由申请者提出申请,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并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汇总后报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市民政局每半年向市财政局申请核拨资金,资金流转方式为市财政局→区财政局→社区民间组织。

  四、具体要求

  (一)资助成立1000个社区民间组织及其第一年的活动,原则上每个居委会范围资助1至2个,同一居委会范围内有多个申请者,优先资助居委会举办的社区民间组织;

  (二)居委会举办的社区民间组织统一定名为“社区服务社”,前面冠以该居委会的名称,其业务主管单位为区民政局或所在的街道办,活动地域仅限于本社区;其他机构举办的社区民间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对应的区级机构,按照注册的地域范围活动;

  (三)区民政局按季度填写《公益金使用情况统计表》,向市民政局报告社区民间组织开展活动及资助资金使用情况。

  五、监督管理

  (一)根据《深圳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层层签订责任协议书;

  (二)资金由受资助的社区民间组织统一使用,严格用于社区居家养老等公益事业范围,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发现有违规行为,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受资助的社区民间组织开展服务活动的时间、内容、对象等情况,应如实记录在《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手册》上,以备核查;

  (四)做好绩效评估。各社区民间组织应认真做好群众满意度调查,连同年度工作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区民政局,区民政局每年年底前将辖区相关工作情况报告报送市民政局。

  (五)市、区民政部门将分季度对已领取社区服务专项资金的社区民间组织进行抽查及考评。

  (六)绩效评估的情况,以及抽查和考评结果将作为对社区民间组织年审的依据。

  附表 1 社区民间组织机构资助申请表

  附表 2 社区民间组织活动资助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