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团体,视其情节轻重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
1、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的;
2、一年中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3、活动资金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4、违反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5、违反财务规定的;
6、内部管理混乱,矛盾严重,重大决策缺乏民主程序的;
7、财务管理混乱,收入和支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违反规定乱收会费的;
8、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置登记手续的;
9、不按规定的时限接受年检的;
10、年检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
11、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